合同工 VS 雇员:Uber 司机为什么被西雅图定义为后者?
近几年,Uber 一直 “致力于” 与世界各地的出租车行业发生冲突,而发生冲突的根源,就是 Uber 的共享经济模式。尽管 Uber 会在宣传时强调人们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成为 Uber 司机,但是那些真正能从 Uber 中赚钱的,还是每天早出晚归的全职司机。
为了保障 Uber 司机的权益,西雅图市议会在 12 月 14 日以 8-0 的结果高票通过了一项新的法令,允许 Uber, Lyft 以及其他汽车共享应用的司机成立工会。根据纽约时报报道,西雅图市长 Ed Murray 事后发布声明,表示担心这一法令通过后,司机工会与企业之间的谈判会产生未知的社会成本,所以拒绝在议案上签字。不过这并不影响法令的生效。
谁可以组建工会?
除了允许司机联合成立工会,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外,该项法令还有另外更深层的意义。在了解这层意义之前,我们有必要解决一个问题——“雇员” 和 “合同工”,谁有权利组建工会?
1935 年 7 月 5 日,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国家劳工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简称 NRLA),该项法案的目的是保证私营企业员工拥有组建、加入工会的权力,允许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也于法案生效的当天成立,该组织的目标是负责管理企业工会代表选举,并对企业涉及劳动关系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赔偿。
(《国家劳工关系法》的签订瞬间)
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对《国家劳工关系法》的解释如下:
(针对雇员)这部法律保护员工参与目的是提高薪资、福利、工作条件的群体活动,以及参与支持和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力。
(针对雇主)这部法律的不公正条款给雇主、机构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施加了特定的限制。
(针对工会)这项法律保护雇员(Employee)接受或拒绝工会代表的权力。它也保护和限制工会代表雇员的势力。
从上述官方解释中,我们不难理解,《国家劳工关系法》认为工会应该是由雇员(Employee)组成的,并不涉及 “合同工”(Contractor),因此在美国,有权力参加工会活动、加入工会或组建工会的,都应该是企业的正式雇员。
Uber 司机——雇员还是合同工?
现在回到 Uber 的案例。在以 Uber 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快速崛起后,有一个问题是一直没有解决的——那些为 Uber 工作的司机究竟是雇员还是合同工?
与中国不同,美国采用的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所以在美国,一个特定地区中曾经出现的典型判决先例将可以影响到其他地区日后的判决决策和立法依据。
在西雅图市议会通过新法令之前,曾经出现过一些司机身份的争论和纠纷。比如 2015 年 6 月 17 日,加利福尼亚州劳工委员办公室表示 Uber 司机是雇员。不过在加州的案例中,并没有产生具体的法令条款,因此仍然无法对日后的判决产生影响。
(加州案例的当事人 Barbara Ann Berwick,她在诉讼中获得了 Uber 的赔偿,图片来自:JP Updates)
相比之下,12 月 14 日西雅图市议会通过的,是一项明确的法令(Ordinance),这意味着西雅图政府成为第一个将 Uber、Lyft 等共享用车应用平台下的司机从法律层面上定义为雇员的城市,这也是我在上文所说的,允许共享用车软件的司机成立工会背后更深层的含义。
2015 年 1 月 22 日,Uber 政策研究部负责人 Jonathan Hall 和普林斯顿大学经济与公共事务学教授 Alan Krueger 联合发布了一份雇员调查报告,这份报告展示了 Uber 的部分司机数据,其中一部分展示了有多少人作为全职 Uber 司机提供服务:
Uber 司机可以被粗略地划分为 3 个规模相近的群体:没有其他工作,只担任 Uber 司机(38%),拥有自己的全职工作,只在业余时间以 Uber 司机身份兼职(31%),以 Uber 为全职,并有其他兼职工作(30%)。
从这个数据中我们可以推断,对于 68% 的 Uber 司机来说,Uber 都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一直以来,Uber 凭 “共享经济” 一词,否认与司机有雇佣关系,仅仅将他们定义为 “合作伙伴”(Uber driver-partners)。
(美国 Uber 的月活跃司机数量增长趋势)
美国工会的权力之大,相信不少人都有所耳闻。2015 年,美国的工会势力在经过了金融危机的数年沉默后再度崛起。9 月 18 日,美国联合汽车工会(United Auto Workers,UAW)与菲亚特-克莱斯勒签订协议,为美国汽车工人争取了 10 年以来首次加薪,虽然这次加薪限于菲亚特-克莱斯勒,但也为福特、通用等汽车厂商工人加薪起到了示范性作用。即使是汽车制造商这样财力雄厚,拥有政治力量的财团都要屈服于工会的力量,更别说 Uber、Lyft 之类的共享经济公司了,更何况现在这些公司并没有对司机负担起足够的责任。
在被法律赋予了组建工会的权力后,这些曾经被共享经济全职为共享经济公司开车的司机将可以借助工会的力量,要求 Uber、Lyft 与他们建立雇佣关系,同时提供相对稳定的工资,固定的工作时间,以及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 “加班” 补偿。由于一直以来,这些司机都需要自行承担车辆保养成本,所以未来也不排除司机工会向共享经济公司施压,转移司机的养车负担。司机地位得到提升后,这些共享经济公司也不能再随心所欲地 “根据市场需求” 调整给予司机的补贴、奖励。
用一句话总结,西雅图的新法令将会让共享经济公司承担更多的责任。虽然这样的劳动关系可能偏离了 “共享经济” 的概念设定,但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状况的需求。
不过西雅图的新法令目前还不会对中国的共享经济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不存在判例法。但我们也相信市场和舆论的力量会让 Uber、滴滴等共享经济公司自觉重视保护司机的权益,让他们真正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获得好处。
如何区分雇员和合同工?
雇员与合同工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不仅是司机和市民这两个主体,就连很多普通大众也认为他们应该属于雇员?法律服务公司 legalzoom 的一篇文章简述了分辨合同工的方法:
- 是否自行负担工作所需的装备、材料、工具?
- 工作必须的生产材料不由雇主提供
- 企业是否可以随时解雇这一员工?员工是否可以无需担心被辞退,自由选择上班与否?
- 员工在声明自己合同工的角色后,是否掌握决定雇佣时间的主动权?
- 工作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
曾在法律服务公司 LexisNexis Applied Discovery 担任产品经理的 Cliff Gilley 在问答社区 Quora 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Uber 对司机的工作行为和绩效提出了很多的要求; Uber 对车辆种类、车况有限制; Uber 向没有 iPhone 的司机提供用来接单的 iPhone(注:Uber 司机端应用现在也可以在司机自有的 Android 智能手机上运行)。 …… 这些对司机工作表现的控制已经足够认定司机是 Uber 的雇员而非合同工。
(广州 Uber 的司机奖励政策及五星司机服务标准)
所以雇员与合同工的区别,说白了就是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行为有何种程度的控制。
如果 Uber 司机是雇员,那么 Airbnb 呢?
2015 年 8 月 4 日,酒店媒体 HotelNewsNow 的一篇文章表示法院对 Uber 司机关系的认定可能会对 Airbnb 产生影响,不过事实是,日后社会舆论和管理部门都将矛头指向了 Uber,而非同属共享经济的 Airbnb 甚至是 Uber 的直接竞争对手 Lyft。
(图片来自:Youtube)
如果我们按照上文的评判标准去思考,Airbnb 的房东是否能够算作是 Airbnb 的雇员?
Airbnb 的特色在于能够给游客提供区别于酒店的旅游住宿体验,所以在 “帮助中心” 的“房东义务”中,Airbnb 只有以下的要求:
房源仅用于住宿用途。 如果房源是活动房、帆船、游艇或其他类型的船只,那么在预订的住宿期间,房源必须半永久性地固定在一个地方。 房源必须准确描述,且位于房东声称其能够出租的地方。
相比 Uber 对司机车辆型号、使用年限、驾龄、商业保险保额的严格限制,Airbnb 的要求比较宽松,这也让用户能够通过 Airbnb 获得独特的住宿体验。
Airbnb 对房东资质的要求也不高:
几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房东!注册 Airbnb 帐号和发布房源完全免费。Airbnb 网站上可供出租的房源和发布房源的房东一样风格各异。
Airbnb 从房东义务和待客标准两个方面规范房东的行为。待客标准很好理解,房源、个人资料、价格的准确性,与租客的沟通,房屋清洁度、基础设施等服务构成了 “待客标准”。Airbnb 在待客标准中通过具体示例说明了怎样的服务能够让租客有最满意的体验,但并不会做太多强制性的要求,这个特点从以及中可以有所感受:
虽然所有 Airbnb 房东都应考虑为房客提供香皂、卫生纸、床单、毛巾等基本便利设施,但重要的是要记住,旅行者往往会对其他便利设施感兴趣,如电吹风、熨衣板或 Wi-Fi,或者确切要找适合家庭入住这样的便利设施——便利设施
要让您的房源看上去光鲜亮丽,请在房客到达房源前采取以下措施: 清扫房客住宿期间可以使用的所有房间,并特别关注卫生间和厨房。 …… 我们知道,清洁是房源准备过程中比较具挑战性的一面,尤其是如果您自己也在旅行。如果您自己无法清扫房源,可以在房源价格中加上清洁费,用来聘请专业清洁服务公司。——清洁度
在房东义务中,Airbnb 规定了房东有确保或了解房屋安全、周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保险的义务,不过这些 “义务” 其实也是很多人在自己生活中的常识和习惯。
除了这些服务规范以外,Airbnb 平台上多样化的服务体验也与 Uber 日趋标准化的服务和管理有很大的区别。
Uber 共享的是车辆,以及司机的劳动。在提供良好服务以外,Uber 司机还需要提高服务效率,争取获得 “冲单” 补贴,Uber 任何一点涉及金钱利益的政策变动,都会对司机行为有很大的影响。相反,Airbnb 真正共享的只是房东的房屋资源,以及清洁、沟通等劳动,Airbnb 与房东的相对地位也更加平等。
综上所述,Airbnb 对房东行为的控制、管理远不及 Uber,因此在尚无法律案例对 Airbnb 房东角色下定论之前,这一群体并不足以被看作是 Airbnb 的雇员。
共享经济服务者,应该是什么角色?
创业者眼中的共享经济可能是这样的——我有一台车,在不用车的时候我通过应用程序把车借给别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就可以利用社会上的闲置资源创造更多的价值。虽然很多从事共享经济服务的互联网公司都在突出自己 “社交”、“共享” 的特性,但是他们仍然无法躲避那些全职在自己平台上工作的劳动者。然而一直以来,这些劳动者并没有成为共享经济公司的雇员,公司也拒绝向他们提供更合理的报酬、福利,导致他们更像是互联网时代的临时工。《财富》的一篇报道甚至用 “临时工经济” 指代共享经济公司。这样的定位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共享经济养家糊口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些企业也会利用共享经济的旗号,为自己规避经营风险,逃避应有的责任。
在不久的将来,共享经济是一个规模庞大的行业,有的劳动者把自己 100% 的工作时间交给这些公司,成为全职的共享者,当然也会有不少的人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共享经济服务,利用闲置资源参与社交活动,赚取零花钱。对待前者,任何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有义务给予他们相对完善的职业保障以及对等的报酬、福利,也就是赋予 “雇员” 的角色,毕竟全职服务者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为共享经济公司创造的价值足以等同于一般的 “雇员”。
题图来自: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