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女神与硅谷精英的龟兔赛跑
亚马逊副总裁 Paul Misener 表示,他对 FAA 的保守和决策缓慢非常失望。
Travis 认为正是因为存在着不合理的政府监管制度,才使得虽然我们已经有了技术,但仍然无法很好地做到降低交通和停车压力。
在近年,每次有任何具争议的新科技出台,我们就会动辄指责有关方面监管不严、监管不当、或是监管太过。可是,当我们每次质疑政府修订科技相关法规太慢、太保守之时,我们其实很多时都没留意到:
为什么他们的反应就如此的慢?
两种自由观念
说到法律,爱范儿(微信公众号:ifanr)必须由西方宪法的基石开始说起。
我们提到西方的法律观念,往往都会提到启蒙时的理念,但往往忽略了现代西方宪法一个基本观念:消极自由 (Negative freedom)。20 世纪著名学者 Isaiah Berlin (下图)曾就此深入研究西方的宪法,并把宪法所保障的 “自由”,分为两大类别:
- 积极自由,是指人在 “主动” 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 “积极” 自由的状态之中(Liberty to……)。这种自由是 “做……的自由”。
- 消极自由,指的是在 “被动” 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 “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Liberty from……)。
科技界的想法一般较倾向于 “积极自由”,就像 Google CEO 佩奇 (Larry Page) 希望,能有一个不受法规约束的地方,可以尝试任何新技术,由此推动技术真正的普及。关注科技新闻的读者们,可能也觉得这种能把人类的自由极大化,发挥人类的潜力的 “积极自由”,一定是个好东西吧!
可是,Berlin 明确表明 “积极自由” 的过度扩张,会危害自由社会。原因何在?
消极自由与科技法规
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有重叠的空间,当一个人过度扩张自己的自由,就很可能侵入了他人的自由领域:
- 一个人的言论自由过份扩充,就很容易使另一个人受到言论攻击、诽谤;
- 一个人的行动自由过份扩充,就会使另一个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科技界别一般都是进取的年轻人,思想都会比前卫、激进,所以觉得 “积极自由” 很理所当然。但试想想,当积极自由主张者高举” 我有玩无人机的自由”,胡乱的在市区乱飞,就会使另一个人的 “免受无人机危害”、“免受无人机偷拍” 的自由被侵犯。结果,当我们高举” 积极自由” 旗帜的同时,其实真正自由的只是少部份人。
Berlin 在他的 “两种自由概念”的论文合集里,研究了不同的西方国家宪法,指出西方法律虽然不排除 “积极自由” 原则,但宪法会优先保障人民的 “消极自由”。故此,从西方法学的角度看:
“确保市民不会被新科技伤害”,永远比 “推动科技发展” 更重要。
当科技发展与市民安全不能兼顾,政府必然以保障市民的消极自由为优先考虑,这样我们才能理解政府为何采取保守策略。
是法规发展太慢了吗?
当然,如果大家觉得政府因而故步自封、畏首畏尾的话,其实目前与科技相关的政策发展,是否又真的太慢了?新南威尔斯大学的 Lyria Bennett Moses 在其论文里提到:每当新发明或新产业发展,律师和学者们都会赶紧去验证其法律含意。但当一个课题变成热门,就会有很多人研究;但与此同时,这些专家就会把那些他们觉得无趣的课题抛诸脑后。
法律界不是不赶热点、凑时效,有新的科技出台,不代表法律界不想与科技界接轨,但关键在于:科技的改变太快。我们可以看看下图由 Horace Dediu 描绘的 20-21 世纪技术发展图表:
从图表看到,最近十多年的新科技(右方),发展速度远远比以往 100 年(左方)要快得多。Dediu 指出:
美国的智能手机采用率,在 2016 年 8 月将准备踏入 90%。但 8 年前,智能手机在美国的渗透率才只有 10%,不能不说科技发展得十分快……在这些可以被追溯的市场里,引入新的科技、以及新科技的采用速度,全部都在增加。在 2013 年右侧的区域,看来还要加上很多的曲线。
正如 Dediu 所料,在 2013 年右侧的区域,人类已经准备为之加入大量的新曲线,包括 VR/AR 设备、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物联网、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而这堆东西,很多还发展不到 4 年。
是科技发展太快了吗?
要知道目前科技产业的竞争已经进入白热化的阶段,科技精英们每晚燃烧着肝脏来研发;苹果研发速度稍为放慢,三星就赶上来;而三星稍为放慢一点,国产的又来了;那些法学精英可能还未搞清智能手机背后私隐问题,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问题就杀到了。要知道今天科技的发展之快,就连产业本身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我们真的能期待那些只有业余技术水平的法规制定者,能在短时间内平衡 “科技发展” 与 “个人权利” 吗?
以无人机为例,有物报告创始人、前美国执业专利律师周钦华表示,美国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在定立法规上算是已经走得很快,但亚马逊 (Amazon) 副总裁 Paul Misener 仍然公开抱怨,指 FAA 花了 6 个多月才受理亚马逊测试机型的试飞申请,使他们的无人机变得过时,亚马逊也没有计划再对这款获批机型进行测试。
当时爱范儿就曾如此表示:
无人机目前是一个危险的产业,但也一个很具潜力的产业,太多的监管,会把处于雏形的无人机科技和其产业窒碍,而且最讽刺的情况是:由于无人机监管不易,严格的监管未必能改善黑飞的情况,但却会让守法的企业难以放手利用无人机。
制定法规其实相对容易,执行法规其实更困难。试想想:我们为了监管无人机这种新玩意,甚至要出动老鹰,而早前一家叫 SkySafe 的公司研发出新款的无人机 “骑劫” 方案,在 6 个月来就取得 300 万美元的融资;就此可见,有关方面要追上新科技的发展绝不是易事。
法规制定只是权力游戏
何况,法律界很多时不单是要平衡 “科技发展” 与 “个人权利”,而是要平衡社会上各方面的利益;“法规追不上科技发展” 这句口号,背后的潜台词可能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举例说:当今天我们老是抱怨政府老是专利改革上步子太慢,但熟悉美国专利法的周钦华向爱范儿表示,目前美国的专利法律其实已有所改善,专利赔款的部份也有大幅的调整,但他仍然对目前专利的现况不太满意。他指出:
现在比较热的话题是软件专利吧,很多软件公司觉得软件不该受专利保护。对啊,但这没有定见,所以立不出法来才是正确答案。
专利制度促使公司研发大量新的技术;但这些专利技术又反过来成为这些公司用来对抗新兴势力的武器;当新兴势力面对着高大的专利之墙,就会开始高呼要进行 “专利改革”。所以,科技法规同时也是权力关系,而科技法规改革的背后,也是科技公司权力的重新分配。目前,高呼要给放宽科技规格的的,几乎都属于在法规中不利的一方,但被监管的法规,其不一定就是对大众不利的法规。
无人驾驶汽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硅谷一直认为无人驾驶汽车最大的阻力是来自于立法者时,但实际上无人驾驶仃车最大的阻力是:来自欧洲和日本的汽车产业,对自动驾驶的态度十分冷淡。Google 多次寻求汽车产业的支持,但爱范儿先前就分析过 Google 整个无人驾驶的计划(上图),对汽车产业在法规和利益上带来太大的风险,所以他们根本就对此不愠不火,也没有真正的在意无人驾驶的法规的改进。
但是,市民对无人驾驶汽车有很大的需求吗?Techcrunch 分析了今年一月在美国汽车协会的统计数据,指绝大部份的美国人仍然很害怕广义的 “无人驾驶汽车” (autonomous car)。当 Google、Uber 等公司还未能完全释除公众的疑虑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就兴冲冲的迁就这些企业的需求,放宽无人驾驶汽车的法规,那市民又会怎样看?
我们是否需要重申审视科技的发展?
科技界老觉得法规在窒碍着科技的发展,但某程度上科技发展速度远远不是有关方面所能追上,加上 “科技的法规” 的改变,本身就在涉及太多在执行上、利益上的考虑,其影响之大、决策之难,并不是我们几句 “窒碍科技进步” 就能解决。
Lyria Bennett Moses 表示:
科技发展持续不断,我们需要更广泛的在社会和技术的环境下,尽量减低风险,守护我们的重要价值。我们不能把思考规限在一次性的技术框架。小规模的法规可以解决部份问题,但个别的技发展寿命很短。
我们不是说任由与科技相关的法规停滞不前,但当我们老是抱怨法规窒碍科技发展之时,是否真的需要如此放纵科技发展?当我们今天在享受着科技带来的好处时,往往也忽略了科技对我们带来的危害:
- 在 100 年前,我们的上一代任由科技革命、工业革命的野蛮发展,导致今天地球陷于严重的污染问题、能源也日渐枯竭;
- 到了今天,当复制技术的危险还言犹在耳、当著名科学家霍金警告人工智能会毁灭人类,我们真的要让我们的下一代,抱怨我们不够慎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