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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 VS 魅族的专利官司到底是怎样的一回事?

公司

2016-07-12 14:52

早前,高通 (Qualcomm) 因为魅族侵犯其通信技术专利,将对方告上法庭;而魅族虽然作为被告,亦不甘示弱的召开了媒体沟通会,反过来指责高通。

媒体对这宗专利官司的解读,大多停留在情绪及道德层面,未能深究,这次,爱范儿(微信公众号:ifanr)就指示展示此案的来龙去脉。

标准──必要──专利

让我们先用两句说话,归纳整个公司的要点:

  • 高通指魅族使用其 3G 及 4G 标准必要专利时,拒绝缴付专利费用;
  • 魅族指未能达成协议,是因为高通提供的协议违反了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

如果大家对专利制度不太理解,可能已经看得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高通用来提告的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所谓的 “标准” 是指这种在业内必须遵从的规范技术──故此,魅族即使不用高通的芯片、也很不愿使用高通的技术,但只要想使用 3G/4G 上网,就不可能回避高通的这个专利。

4G

今天的科技产品往往都不能独立存在,而需要与其它产品一同运作;但如果你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不能兼容,那就会对接不上──所以,产品与产品之间,需要有个统一的标准来确保相互兼容。很多用 iPhone 的人也有这样的经验吧:你的 iPhone 没电了,你要找一根 Lightning 的数据线充电;但你身边的朋友都只有 Micro-USB 的数据线,那怎办?

USB、Micro-USB 和苹果用的 Lightning,都是一种 “标准”。

大家还记得 2010 年间的 iPhone 4 只能用联通的 3G 上网,插中国移动及中国电信的电话卡,只能用 2.5G 的尴尬体验吗?当年在中国有三种 3G 技术:联通的 WCDMA 标准、移动的 TD-SCDMA 和电信的 EVDO,但早期的 iPhone 只支援联通的 WCDMA。

高通在通信业的多年技术沉淀,就这三个主流技术上累积了大量的 “标准必要专利”。后来iPhone 也改用了高通的基带,最终支持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的 3G/4G。

公平──合理──无歧视?

所以通信标准对于一台手机来说,十分十分重要。只要掌握该行业 “标准必要专利” 技术,任何人要进入该行业,也不能不付授权费,让技术就会变成一只会生金蛋的鹅。这就是为什么有业界把 “标准必要专利” 视为 “专利大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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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由于 “标准必要专利” 不能回避,掌握了大量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司,可能变成了行业的垄断者,那会否导致抑压了行业的发展?有见及此,行业组织在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时,会强制 “标准必要专利” 拥有者接受 “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简称 FRAND) 条款 ,藉此确保任何公司都能进入相关市场,而专利持有者在得到合理的授权费而继续创新。

然而,怎样算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向来不易界定,但一般包括有以下几点:

  • 专利授权是一种义务,在合理的授权费下,标准必要专利拥有者不能拒绝授权;
  • 以同一态度对待被授权者,不会因为对方的出货数量或公司名气而有所不同;
  • 如果双方在授权费上谈不拢,可透过第三方仲裁。

FRAND 条款,原意是调和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与标准专利使用者的利益;但在实际上并不容易调和,所以我们经常见到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官司。

而引爆这场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官司的,始于一间公司:联发科 (MediaTek, MTK)。

联发科的专利与高通的崛起

众所周知,中国在 2G 时代的繁华,与联发科的崛起有很大的关系。在 2009 年,联发科在中国的 GSM 市场占了 90% 的份额,出货量一举超越高通,成为全球第一大手机芯片厂商。但根据资料显示,联发科后来在 3G/4G 市场上的迟缓反应,使他们在这个版块上的专利大幅落后。

结果在 2009 年 11 月,联发科与高通达成了一条专利 “未授权协议”

协议表明联发科 “未向” 高通专利技术取得授权,所以亦 “不需” 支付任何授权费,从业界的角度说,“就是把专利授权费让手机厂去承担支付”。因此这个协议,当年就被媒体指 “斩断了山寨手机 3G 之路”、“优势只剩下便宜二字”。

Qualcomm Snapdragon S4 8x30 5 by ifanr

由于联发科不能提供专利保护伞,使不少国产手机公司也需要再付高通的专利费;加上 2010 年骁龙 S1 “Scropion” 的声势,高通在  2010 起快速重新抢占市场,就连三星在美国市场,也要改用高通芯片。

也许有人会觉得:既然如此,为什么高通早不告、迟不告,等到今天才告魅族?一定是 “猪养肥了才杀” 吧。其实并不然,因为在 2013 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后简称发改委)启动了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

在华的垄断与反垄断官司

根据知乎上的留言,发改委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集中于以整机作为计算授权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授权、 要求被授权者进行免费的专利反授权 (Anti-authorized Patent),以及将专利授权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等。这种透过标准必要专利来捆绑条款,在法律界称之为 “专利劫持” (Patent Hold-up),为高通带来长达两年的反垄断调查。

Qualcomm

直至 2015 年年初,高通最终与发改委达成协议由整机计费改为售价的 65% 计费,也不再要求强制的专利反授权。根据资料显示,高通在反垄断调查后,除了取消了相关条款,他们也付出了 60 亿人民币的高额罚金,更迅速启动了一系列的 “植根中国” 的投资与合作等等。没有捆绑条款,授权费稍为调低了,对中国手机商说来说,至少不是坏事。

高通做出妥协的背后,是获得发改委对整改方案的确认,从而在行政上重新确保了高通 “收取授权费” 为核心的商业模式。

因为在 2011 年开始,坊间开始出现一种恶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协议,藉此压低授权费的手段:“FRAND 劫持” (FRAND Hold-up)──这就是魅族官司的由来。

“标准必要专利” 受到新挑战

2011 年,随着苹果正式状告三星,世纪手机专利官司正式开始。

当时,苹果和微软拿着一堆设计、界面和软件的专利,控告三星和摩托罗拉。但三星和摩托罗拉两者都不是吃素的,他们手上都拥有海量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并藉此反诉苹果和微软;亦由于标准必要专利不可回避的特性,苹果和微软也分别中枪。

然而,苹果和微软在这次官司里拿出了秘密兵器:FRAND 防御策略 (FRAND Defense):他们透过反控三星和摩托罗拉 “反垄断”、“违反 FRAND 条款”,挑起新一轮的反垄断调查,后来三星和摩托罗拉更因 “滥用标准必要专利” 而被欧盟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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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RAND 防御策略下,三星和摩托罗拉变得投鼠忌器,结果摩托罗拉只能收到原来 1/800 的授权金,反而还要赔偿微软约 1400 万美金的损失,而三星最终也输掉官司。然后,台湾瑞昱半导体对抗 LSI Logic Asia、以及华为与 IDC 的官司,也分别透过 FRAND 防御策略取胜。

法律界注意到这情况,并开始称之为 “FRAND 劫持”,而高通的 “反垄断官司”,若干程度上也代表了当时的专利环境的改变。 中国知识产权报资料网文章指

笔者注意到,在过分强调 FRAND 原则矫正标准必要专利权对专利实施者的专利 “劫持” 等不利后果的作用下,事情正向另一个方向转化:标准实施者策略性地利用 FRAND 原则,反向 “劫持”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事实上已经或者正在形成标准实施者利用 FRAND 原则反过来 “劫持”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

 “FRAND 劫持” 现象与魅族的官司

作者表示,这种手法具体的表现,在于以 FRAND 条款为借口,在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恶意拖延谈判,藉此压低授权费,并对此现象表示担扰。他更特地举出例子:

在某某国内公司诉某国外公司一案中,从 2007 年开始到某某国内公司在某法院起诉某国外公司为止,该国内公司以要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率违反 FRAND 原则为由,前后与某国外公司进行了长达近 5 年时间的谈判,并且迫使某国外公司先后进行了多次许可使用费报价,某国外公司每一次的报价该国内公司都不满意。直到该国内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双方都没有就许可使用费率达成任何协议。

魅族向媒体表示,两家公司从 2009 年开始一直有联系和谈判,在 2015 年开始进行实质性谈判,上述情况或多或少有点像魅族与高通的授权谈判吧。故此,高通在状告魅族的声明:“魅族一直选择采取拖延战术……在 2016 年 4 月向魅族发出最后要约,魅族对此没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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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 8 年前,魅族已经被高通要求付费,但中途因反垄断案而被搁下来。但在 2015 年起,高通已按发改委的要求取消了部份条款,授权费也已经略为下调,而发改委也已经承认这个方案。同样地,魅族在媒体沟通会里,至少也没明确提到高通还在捆绑销售。

魅族拖延的原因是什么?李楠自己也在博客里表示:“真正的问题是应该缴纳多少”

魅族是在尝试用 “FRAND 劫持” 策略拖延协议,逼使高通把授权费下调吗的 “钉子户” 吗?不过魅族并不这样想:他们不能与高通达成协议(在高通的角度是拖延)、是因为高通的 “黑盒子”──这使他们不能知道高通的授权费是否 “合理”。

“黑盒子” 究竟有多重要?

魅族在媒体沟通会里,把 “黑盒子” 概念作为迟迟不能达成协议的重要理由:

所以,这个问题不是高通给魅族要约,符不符合高通对发改委提出的,发改委没有正式承认要求他跟手机品牌制定一个合理价格的内容,即使符合了,我们也要看一看,这一百多份协议打开之后,它是不是 “公平、合理、非歧视”。

问题是魅族不能看其它手机公司的协议,所以并不知道这协议是否 “公平、合理、非歧视”。他们举了一个例子,就是手机存储容量增加了,就需要付出更多的专利费,用来证明 “黑盒子” 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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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由于 “黑盒子” 的关系,我们并不知道这个专利费的详情,但是:

  • 究竟是 “手机存储容量增加,导致专利费增加”?
  • 还是因为 “存储容量导致整机费用增加,进而专利费也同时增加”?

我们真的不知道是哪一种情况。但如果是 “整机费用增加,进而专利费也同时增加”,这向来是标准专利授权的常态。摩托罗拉最初也是这样向微软要授权费,而且,摩托罗拉还是整机计算,而高通仅是以整机 65% 计算。

我们也向有物报告创办人、前美国专利律师周钦华查询有关 “黑盒子” 的事。他也不能确认 “黑盒子” 是否合理,但至少这种 “黑盒子” 在专利谈判里是常见的。他指出:

谈费率的时候,授权方不会希望告诉对方其他人的价格,因为对方一定会拿来杀价。所以说的时候就要隐藏很多。比如说高通跟苹果可能有互相授权,这样会拉低价格,但中国小厂没有。可是高通并不想公开互相授权的细节,所以一定不会公开所有条约细节。总而言之,高通无法公开所有过去谈判细节,是常见的;被授权方抱怨资讯不够,无法判断是否 FRAND,也是常见的。

同样地,“黑盒子” 本来也是专利授权评判的常态。

没有 “黑盒子” 就能公平?

当然,“黑盒子” 是专利授权的常态,那并不代表那是合理的。但有一点值得一提的是,高通已经把费率公开了,包括:

  • 3G 设备(包括 3G/4G 多模设备)收取 5% 的许可费;
  • 对包括 3 模 LTE-TDD 在内的 4G 设备如不实施 CDMA 或 WCDMA 则收取 3.5% 的许可费;
  • 在上述每种情况中许可费基数为设备净售价的 65%。

当然,这费率是否偏高,本身仍有存有各种争议,但既然高通强调整改方案已得发改委承认的话,而发改委也没有反对,况且其它手机公司都以费率缴费;故此,爱范儿先排除发改委的协议费率是否有不合理(这将会是另一案子),而是魅族的争议点 “不公平”:

  • 究竟是高通给魅族的协议高于这个费率?
  • 还是魅族认为其他公司(例如使用高通芯片的公司)的费率低于此费率,所以觉得不公平?

如果是高通的协议高于公布的费率,那魅族应该不怕与高通对簿公堂:毕境就连高通自己也表示这费率是 “合理” 的,如果违反了自己的 “合理” 要约,高通自己也不见得能取胜。

所以我们集中讨论后者,即其他公司(例如使用高通芯片的公司)的费率是否低于高通宣布的费率。至少,魅族在沟通会就强调:“即使符合了,我们也要看一看,这一百多份协议打开之后,它是不是公平、合理、非歧视”,那代表了合理与否的重点,不是高通的费率本身,而是其他公司的费率是否低于公布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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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魅族曾指他们要求的是一个平等的谈判对手,因为 “魅族可能是绝无仅有的,不依靠高通做大做强的手机企业”;他们也特意拿出华为作例子,指出他们两者都是少数不用高通芯片的。

那魅族用什么芯片?用联发科 (MTK) 的。但联发科芯片与高通有 “不授权协议”,使用联发科芯片不可能像三星芯片一样,能透过交叉授权来减低授权费;而且,魅族在媒体沟通会上承认自己在通信上的专利不多,所以自己也没有 “交叉授权” 的能力。

当魅族使用联发科芯片的一刻,就注定他们要比其使用它手机芯片的手机公司,要缴交更高的授权费用。

而且,尽管排除了交叉授权的因素,使用高通芯片能得到折扣,亦是业界的共识。所以不使用高通芯片的魅族,也几乎不可能与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同一费率。专利律师周钦华表示:

因为没买我的芯片,授权费较高,也是常见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因为买我的芯片,出货量比较好估,所以会有折扣;不买我的晶片,你很有可能少报,我也不知道。事实上,如果自己的出货客户没额外折扣,反而会被骂得更大声。

简单来说,即使魅族真的打开了黑盒子,他们很大可能仍然会发现自己的授权费真的比别人要高,而且,这也是很正常的事。“公平、合理、无歧视” 要求专利拥有者对不同公司一视同仁,但没有要求连费用也一模一样。

所以真的给魅族打开了黑盒子,魅族也不一定能得到他们心目中的 “公平、合理、无歧视” 费率。

为甚么要诉诸讼诉?

爱范儿不是法庭,也不是律师,我们的意见不能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也不能给大家一个真正的是非判断。但是我们把来龙去脉详细列出,让大家理解:在事非对错后面的各种策略。

知乎上有律师如是说:

高通这次起诉,要钱是次要的,主要是想让自己的专利收费标准通过司法确认。诉讼中魅族败诉是必然的,很大可能会庭前和解或法院调解。按照魅族的一贯风格,利用这次诉讼搞一次弱势营销实在是值得。

事实上,在近年愈来愈多的 “FRAND 劫持” 事件下,高通未来在 “标准必要专利” 上遇到侵权的情况,将会愈来愈多。故此他们在 2015 年取得了发改委对授权条款的承认,而这次也需取得一次法庭的案例,来准备面对可能愈来愈多 “魅族” 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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