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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获首审,这个 “紧箍咒” 有用吗?

公司

2016-12-20 19:32

2016 年的双 11 ,天猫全球狂欢节交易额再创新高,最终定格于 1207 亿元人民币。然而在 “买买买” 的狂热背后,电子商务行业也乱象横生。

在中消协发布的双 11 网购商品调查报告中,16.7% 的活动商品涉嫌虚假促销,包括天猫、淘宝、京东、国美在线等在内的知名电商平台都存在先提价后降价等虚假促销问题。此外,假冒伪劣商品、个人信息泄露、快递纠纷等问题也给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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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双 11 促销商品先涨价后降价的情况

12 月 19 日,历时三年调研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 “露出庐山真面目”,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以后你的 “买买买” 将有专法可依了。

该《草案》分别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总则、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包含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交付)、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包含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章节。

对消费者权益的全流程保护

近五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平均增速超过 35%,市场规模位居全球第一。截至 2015 年 12 月,我国网购用户达到 4.13 亿人,约占网民总数的 60%。在这个庞大又有活力的市场中,忙于 “剁手” 的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网购过程中的比价、支付、物流、评价、售后服务等环节直接影响着他们的购买体验。

《草案》针对这些必不可少的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了 “全方位” 的权益保障。

在商品搜索、比价环节,《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中,《草案》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区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如淘宝网)和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被要求严格地划分开来。

在支付环节,《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该提供安全支付服务,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并要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同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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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OfficeTorque FRM

此外,消费者应当负责核对支付指令信息的正确性。但当消费者发出错误的支付指令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帮助其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损失时,除非能够证明是消费者的过错,否则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易环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强制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并严令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加强管理,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

在物流配送环节,《草案》规定,快递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收取的快递费用不得高于快递服务提供者的公示价格,并且不允许其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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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亿邦动力网

在评价环节,《草案》严令禁止虚构交易、删除差评、有偿换取好评等 “刷单” 行为,涉嫌骚扰和威胁逼迫消费者的商家,将遭受重罚。

而在售后服务环节,消费者在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如果第三方平台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同时,《草案》还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建立担保机制,并加强对平台上经营者的监管。在消费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新关注点,但也有空白

伴随消费升级,跨境电子商务在近几年获得快速发展。但作为新的行业形态,跨境电子商务还处于 “摸着石头过河” 的阶段,亟需政策的推动和引导。

对此,《草案》特别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设立专门章节进行规定:要求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推动建立国家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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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www.htcome.com

而针对电子商务的蓝海——农业电子商务领域,《草案》也根据农业电商的特点做出了灵活的调整。如《草案》中提出,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这意味着准备在网上售卖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朋友们,可以更方便地参与到电商市场中来了。

尽管《草案》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了划分,但是作为电商届的 “网红”——微商,却仍处于管理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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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的立法还过于保守,随着微信客户群体的不断增加,微商模式的出现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如果《草案》在修订时可以把时下流行、风险系数高的微商也纳入管理范畴,电子商务行业的安全发展将更有保障。

不过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案,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会交付表决。因此,《草案》还需要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空白仍将有望得到 “填补”。

立法能解决问题吗?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存在着这样一条 “潜规则”:先 “放手” 任其发展,再 “收手” 立法规范。从之前的网约车新政,到现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似乎都遵循着这样一条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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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TexasLawHelp.org

的确,面对一个新兴行业,如果一上来就 “绑手绑脚”,那么这个行业很有可能会 “胎死腹中”。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

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发展在先,再逐渐摸索出管理的规范,只有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

我国电子商务在经历了 “野蛮” 增长之后,产业链和用户数量都达到空前的规模,但与 “辉煌战果” 相伴而至的还有充分 “市场化” 后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刷单、虚假促销、假货横行……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比比皆是。

在此种乱象之下,政策法规的介入看起来是必要的。但在寄希望于法律的规范的同时,也应该把握好 “看得见的手” 和 “看不见的手” 之间的那个平衡点。

更重要的是,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共同参与者,不只商家,消费者也应该遵循诚信这条法则,规范自己的消费行为。毕竟法律不是毫无缺陷的,只有市场主体愿意遵守规则,不钻空子,法律才能真正起作用。

题图来自:Marketing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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