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录信息并不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
6 月 20 日,一位普通市民刘先生将今日头条 app 告上法庭。
刘先生表示,在他更换手机安装今日头条 app,并且已经明确拒绝授权其读取通讯录时,今日头条 app 依然向他推荐原来手机中通讯录好友的联系人信息,在「推荐」频道下仍可见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账号。
他认为今日头条 app 在《用户协议与隐私条款》中未明确会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还擅自上传并保存其通讯录,严重侵犯了用户隐私权,违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则。
于是他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赔偿金 1 元。
在法庭上,今日头条 app 运营方字节跳动的代理人提出:
通讯录信息并不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
理由是:
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信息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与其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其核心属性应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而电话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电话号码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不属于被自然人隐藏或不予为外人知晓的信息。
另外,今日头条表示:
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读取、上传和存储原告的通讯录信息,事先已对原告进行过告知,且得到了原告的明示授权,因此并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
目前案件仍未判决,但已经在业内引起广泛讨论。
后续字节跳动发布声明表示:
今日头条绝对不认可「通讯录不属于用户隐私」的说法。我们认为,律师答辩意见的观点需要结合完整的上下文和诉辩双方观点来理解,简单截取律师发言片段不能作为公司观点。
刘先生状告今日头条 app,法律依据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北大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的法律专业人士洪延青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其实在该法条的「范围」二字。
洪延青将原告律师观点进行了翻译:
就算我同意了你收集我原有的通讯录,那我用一部空白通讯录手机登录 app,且授权你同意读取本手机的通讯录,那 app 就应该用「空白通讯录」 取代「原来收集的通讯录」 ——这显然是一个同意收集的「范围」 问题。
然而互联网公司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范围」,有相当多的维度,比如时间变化、不同设备登陆、个人信息读写变更等等。
这个事件也显示出,用户在互联网上对个人信息的告知、控制程度,有着愈发具体、明确的需求,然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然滞后。用户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争议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