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做出最适合香港、最有利于香港的决定,而不是最安全最容易的决定。
已有多方消息显示,阿里巴巴放弃在香港上市,转而寻求在美国上市。
事件的矛盾在于香港上市委员会不同意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28 名合伙人),即使阿里巴巴将管理结构调整为双重股权结构,港交所按现例也无法通过。而阿里巴巴方面,马云坚持合伙人制度,后来作出妥协,削减合伙人人数、将合伙人禁售期定为三年,但妥协也是建立在港交所接受其“合伙人”管理结构基础之上。
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阿里巴巴的股权现状:马云及阿里巴巴高管仅持股 10%,雅虎持股 24%,软银持股 37%。按照一比一的比例行使投票权,阿里巴巴管理层决策将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干扰,甚至有可能沦为“给投资者打工”。
阿里巴巴曾在 9 月 10 日教师节(马云此前是教师)解释合伙人制度的必要性,称“(合伙人制度)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马云所指是更大的投票权能够保证公司员工和管理层的积极性,不至于沦落为“给投资者打工”。
合伙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常见,但在上市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双重股权结构。比如 Facebook 前总裁肖恩·帕克为确保扎克伯格权力而设置的双重股权结构,保证了扎克伯格足够的投票权。吴军在《浪潮之巅》一书中对此颇为称赞。美国上市企业从报业时代开始实行双重股权结构,近年来使用这种结构的科技企业越来越多。最典型的莫过于苹果、Google、Facebook。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目前还不接受双重股权结构。在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的这篇文章中,使用“传统先生”“创新先生”“披露先生”“道德先生”“基金先生”“务实女士”“未来小姐”“程序先生”等形象来表达各种声音,他的结论是“没有结论”:
这里最需要的,是客观看待事情,不被负面情绪牵动,不受指摘影响,也不被个别公司或个案的具体情形而影响判断。归根究底,我们需要做出最适合香港、最有利于香港的决定,而不是最安全最容易的决定。
目前阿里巴巴和港交所都还没有表态,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能获得港交所豁免,还有可能回归香港上市的可能。即使阿里巴巴不会回来,也有可能促使多年未变的港交所《上市规则》有所创新。而李小加称自己不惧于参与现有讨论,是因为自己从“公众利益”出发——即使与股东利益冲突,也应以公众利益为第一位。
题图来自 bloomberg